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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科学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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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科学学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章程
2020-10-28 10:49 yu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教育科学学院专业建设委员会是贵阳学院教育科学学院专业建设的最高机构,以下简称“委员会”。

第二条成立委员会的目的:加强学院三个专业(小学教育、学前教育、应用心理学)教学管理,提高教学管理水平;以专业建设为龙头,促进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手段的整体改革,指导师资队伍质量建设;深化教学改革,监控教学过程,建立和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保证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委员会的职责:审议学院专业建设规划和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评议学院专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方面的重大决策和有关方案并提出建议。

第四条委员会的宗旨: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教育改革的有关政策,遵循本科师范教育教学规律,全面贯彻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密结合学院实际,组织和指导学院三个专业开展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的改革,提高教学质量,不断探索、创新、积极实践、逐步建立一套适合学院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办学思路和教学模式。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任期

第五条委员会委员由思想政治素质好、学术水平高、教学或教学管理经验丰富、身体健康的学院教师、教学管理人员以及学院特聘基础教育一线教学专家组成。

第六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校外基础教育一线专家1人),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由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主管教学工作副院长和基础教育一线教学专家担任。

第七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公室,负责组织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并向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

第八条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可连聘连任。每届更换的委员人数不超过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九条因工作变动或身体等原因不宜担任委员的,由主任委员提议,经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后可以解聘。补充人选由委员会推荐,报请学院党政办公会批准后由学院聘任。

第十条委员会下设三个专业(小学教育、学前教育、应用心理学)分委员会,每个专业设执行主任1名(教研室主任)、委员2-3名。

第十一条委员会一般为9-11人。

第三章工作职能

第十二条委员会是学院常设的工作机构,其具体职能如下:

1.审议学院中长期教学发展规划,对学院教学工作建设与发展的全局性重大问题进行研究,提出明确意见和具体建议供学院领导决策。

2.审议学院专业建设发展规划,并对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与修订提出建议和意见,审议学院人才培养方案并指导其实施。

3.对有关教学基本建设与教学管理的重要制度和措施提出意见或建议。

4.对学院的课程、教材、实验室、实训基地等教学基本建设规划提出决策性意见,指导师资队伍建设工作。

5.审议学院各种教学改革方案,并对执行结果及改革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进行评价和研究。

6.指导4个教研室(含实践实训教研室)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学院三个分委员会对全院的教学管理、教学秩序、教学活动、教学质量、教学条件、教学环境、教学保障等,进行经常性的专业指导,及时沟通信息、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第四章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委员会以会议及日常检查的方式开展教学指导工作。

第十五条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根据工作需要主持召开;议题由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商定,并将会议议题于会议前三天通知各委员,做好会议相关准备。

第十六条委员会的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学期召开2次。因工作需要可临时召集全体会议。 委员会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举行。

第十七条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如需对某个事项形成决议,须经充分商讨后采用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以获得与会人数2/3(含2/3)以上票数为通过,且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第十八条委员会全体会议及相关活动的组织、记录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第五章委员待遇

第十九条院内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担任委员会委员的,由学院签发聘书。

第二十条校外专家特聘为委员会委员的,由学院签发兼职委员会委员聘书,按参会次数发放咨询费。

第二十一条特聘的校外专家委员承担学院其他部分实际工作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学院其他相关管理办法,核定工作量,发放咨询费。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解释权归学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2020.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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